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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 第四条 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
(九)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十)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相关材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
省局 许可 | 市局 备案 |
第二类,第三类 | 第一类 (自行生产的可以跟产品备案一起进行) 取得备案编号(无有效期) 3个月内现场核查 |
提出申请,提交10项材料 受理后,按照GMP要求现场核查,20日内做出决定,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 | |
证书5年有效,延续申请在到期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逾期不受理 | |
跨省设立生产厂地,向新设生产厂地省局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 |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 | |
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跨省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的方式 | |
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 | |
注册人、备案人负责产品放行,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放许文件进行审核 | |
注册人、备案人对应当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