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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服务指南
依据: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目录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 (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 复印件 | 电子 | 0 | A4 | - |
生产环境条件和生产用水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生产设备配置图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电子 | 0 | A4 | - |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 原件 | 电子 | 0 | A4 | - |
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 原件 | 电子 |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