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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服务指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35号)202151日起施行。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自202151日起施行。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  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3  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1)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2)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3)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4)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5)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6)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提供的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逐项填写《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3 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产品配方表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4 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

    5 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逐项填写《产品标签样稿》,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6 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和人体功效试验报告等。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产品安全评估,形成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备案时限:资料提交后即完成备案。

    注册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转移3个工作日,技术审评9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共11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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